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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关于公布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第六批)企业申报信息及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 信息时间:2024/10/16】 【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和青海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产品,也可按挂网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中药配方颗粒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确认后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4年10月18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信息一览表 (第六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