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学习园地 >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关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信息时间:2017/06/05】 【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关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省、市(州)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质量,维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规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令)和《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从事资格预审、评标及招标文件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劳务费支付。

二、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发放,要求逐步实现银行卡发放。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按照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专家劳务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评审时间为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的实际完成时间,以评委的签到时间作为开始时间,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作为结束时间,中途用餐时间扣除。

四、因故延期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对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一趟往返的交通费补偿。

五、参加异地评标(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评标专家食宿、往来交通费。如果评标专家自行解决交通的,应适当考虑交通补助。专家异地评审劳务费计费开始时间为专家集体离开招标人通知的集中地点的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由招标人安排的评标专家集体离开评标室时间。

六、无故迟到40分钟以上的评标专家(应急抽取的除外),扣劳务费100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得获取专家劳务费。

七、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便于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及招标代理机构交纳税费时使用。

八、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任意增加劳务费,或发放除评标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正常评标费用之外的任何钱物的,将在青海省招标投标网通报并在信用平台上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九、评标专家不得以标段数量多少等任何借口索取额外劳务费,对任意索要劳务费或接受额外报酬的评标专家将暂停评标资格半年及以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资格,并在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信用平台上予以曝光。

十、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得重复发放专家劳务费,因之而不参加复审的评审专家将予以暂停评标资格半年。

十一、对评标专家故意为拖延评标时间而增加劳务费的,将予以暂停评标资格半年。

十二、评标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评审劳务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61日        

 

 


附表

 

评标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

 

单位:元/人次

评审时间

评审费标准

T≤4小时

300

4小时<T≤5小时

400

5小时<T≤6小时

500

6小时<T≤7小时

600

7小时<T≤8小时

700

8小时<T≤10小时

800

T1天(本地)

每天不多于800

T1天(异地)

每天不多于1000

注:1.超出1小时是指>30分钟的。

2.评标前,宣布招标失败尚未评审的,付本地评标的专家每人100元,付异地(指西宁地区以外)评标的专家每人200元。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6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