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学习园地 >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04]53号)

【 信息时间:2014/02/19】 【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行署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颁发的《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045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且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热忱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应设立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所需的固定在岗执业人员。
第七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施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
年度备案是指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之前,持有关证照和资料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的备案。年度备案通过并取得《青海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业绩手册》或《青海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手册》后,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年度备案每年度办理一次,有效期为办理完年度备案的当日至当年的1231止,跨年须重新办理。
项目备案是指办理了年度备案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标后,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资料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的备案。项目备案应逐项办理,有效期为办理完项目备案的当日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八条 办理年度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无质量安全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证明原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仅限建筑施工企业);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驻青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驻青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
(六)企业进青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等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培训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原件。
第九条 办理项目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
第十条 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的情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抄送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讲诚信、守信誉,规范市场行为,加强队伍自身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对承接的项目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队伍,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严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青负责人、驻青地址、联系电话、注册执业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年度备案:
(一)发生严重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清欠不力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质量安全较大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连续两年未承接到项目的。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年度备案、项目备案、变更登记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对在投标或合同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四章 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对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具体实施工作由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管理能力、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社会信誉、农民工工资支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等,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业绩考核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程序:
(一)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分别填报《青海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业绩考核表》和《青海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表》,由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或专业主管部门等签署考核意见,并于每年元月15日前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考核机构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确定初步考核结果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公布。
(三)3月底前,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持《青海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业绩手册》或《青海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手册》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加盖考核结果验讫章。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业绩考核结果为优良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给予表彰;对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年内不准予在青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被清出我省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再次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其驻青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再次以其他企业名义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二十条 对在日常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将给予一年内不准予在青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或清出我省建筑市场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良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办理下一个年度备案时可仅提供变更情况资料,其他未发生变更的资料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