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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 信息时间:2014/02/19】 【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青建工〔2011〕776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业绩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变动情况、市场行为、经营业绩等。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优良:  (一)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并能认真落实;  (二)资格条件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年度内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处于同一资质类别招标代理机构前列;(五)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合格:  (一)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并能够落实;(二)专职人员基本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其他资格条件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三)能够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四)年度内完成一定量的招标代理业绩;(五)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  (一)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但落实不到位;  (二)专职人员与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有一定差距,其他资格条件基本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三)年度内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但情节较轻;(四)年度内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较少;(五)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超过两次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六)、业绩考核资料填报不完整,上报不及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考核为不合格:  (一)内部组织建设不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规范、不落实、管理混乱;  (二)资格条件与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有较大差距;(三)年度内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四)年度内受到过州(地、市)及以上纪检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五)因自身原因导致三次及以上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六)年度内没有招标代理业绩;(七)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八)业绩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不参加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程序:(一)各代理机构填写《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表》,由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二)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公布。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年度业绩考核为优良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据原建设部154号令等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考核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