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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2日—5月4日)

【 信息时间:2018/05/11】 【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NO.1

  国务院常务会议:工程项目审批迎接变革

  5月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地区开展试点,改革精简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和所有类型审批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一是精简审批。取消施工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境影响、节能等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

  二是分类管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是压缩流程。推行联合勘验、测绘、审图等,规划、国土、市政公用等单位限时联合验收。实行“一张蓝图”明确项目建设条件、“一个系统”受理审批督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试点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将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明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这一目标。

  此外,会议还提出:

  1、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除特别规定外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2、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

  3、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

  NO.2

  国办通报推广PPP模式工作有力地方予以督查激励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报,对2017年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深化创新驱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5个省(区、市)、82个市(地、州、盟)、116个县(市、区、旗)等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24项奖励支持措施。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等19省(市、区)的27个地方因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有力、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而受到通报表扬。

  因推广PPP成效显著、社会资本参与度高而受到通报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如下:

  河北省河间市,山西省阳曲县,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肇源县,江苏省南京市、沛县,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安徽省宿州市、宁国市,江西省会昌县,山东省菏泽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固始县,湖北省荆门市、宜昌市夷陵区,湖南省常德市、凤凰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平昌县,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张掖市、榆中县,青海省贵德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

  通报称,2018年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于进入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名单且通过评审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奖励800万元;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2019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激励措施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这是自去年建立督查激励长效机制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第二次督查激励工作。

  NO.3

  财政部:PPP财政承受能力超10%的地区暂停新项目入库

  财政部金融司发布《筑牢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10%限额的“红线”——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汇总分析报告》,其中提到:我们将坚守规范运作的底线,严控财政承受能力10%的红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制度。优化支出测算公式,细化参数取值方法,确保支出责任统计范围全覆盖。对报告缺失或信息不全的项目,将予以清退。二是加快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项目库功能,实现支出责任数据的多点录入、实时更新和自动提取。对支出占比7-10%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限额的地区暂停新项目入库。

  NO.4

  北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信用不好影响招标

  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办法提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归集、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国有土地出让、科研项目申报、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将享受到信用带来的“福利”。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被优先考虑和扶持;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得到支持等。

  反之,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则将受到惩戒。

  例如,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等。

  NO.5

  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针对招投标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内容体现在:

  1、采用最低价投标法的,必须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保函,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备案、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备案等环节进行审核。

  3、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监管。

  4、对招标代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5、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家,1000万以上的不少于12家;对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