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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知
发改法规(2010)1538号
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