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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海东市委、市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海东市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更好地开展整治规范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9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决定自2023年9月到2024年9月,利用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9月26日,青海省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检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坚定整治规范的决心恒心,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策,以敢于善于斗争的精神推动专项整治走深走实。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系统治理到位、整治力度到位、建章立制到位、执纪执法到位、宣传引导到位,凝聚整治规范工作合力;要从严执纪问责,强化整治规范的纪律保障,全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根据《青海省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等乱象问题,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审议了《海东市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充分表明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整肃投标人不法行为、约束专家评标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严查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整治规范工作思路
《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从2023年10月开始,到2024年9月结束,为期一年,不划阶段、不分环节,把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督导检查等贯通起来、一体推进,聚焦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整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中标人、市场公平公正6个方面19类突出问题。一是集中整治上,把“严格标准、严明纪律、严肃处理”的要求贯穿到整治规范工作全过程。二是建章立制上,提出在遏制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压实招标人责任、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等领域出台一系列制度、规范,从制度上补短板、堵漏洞、强监管。三是项目范围上,对2022年1月1日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整治规范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10月31日,省整治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把农村小型基建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对2021年以来的问题线索进行起底排查,研判梳理有价值、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深入开展核查核实,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三、整治规范重点内容
《实施方案》提出聚焦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整治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中标;违规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搞虚假招标;以追加工程量或附属工程为借口,工程决算远远超出招标价格,从而逃避招标;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变为谈判、询比、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发包;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操纵评标专家不公平评标,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投标人出借资质证书,借用、挂靠资质参与投标,相互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提供好处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评标专家不依法评标,收受财物和好处,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中标人转包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等突出问题。
四、整治规范主要措施
《实施方案》针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中标人等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23条具体措施,加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联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着力铲除违规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 围绕“关键少数”,着力增强监管实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禁令,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登记记录机制,并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登记记录台账。
(二)持续压实主体责任,优化招标投标流程。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内部评审流程,建立完善简易发包制度,防止小项目产生大腐败;明确招标人代表必备条件、参与评标活动流程等具体要求,对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没有客观公正履职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责令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赔偿损失、刑事处罚等惩戒。
(三)加强代理机构监管,规范代理执业行为。对评价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代理负责人实行预警机制,取消半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代理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列为“建筑市场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企业信用扣分、经济处罚、限制参与代理活动、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等惩戒。
(四)打击违法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存在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的投标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企业信用扣分、经济处罚、降低企业资质、限制参与投标活动、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等惩戒。
(五)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全面提升评标质效。强化专家培训,对已入库的专家定期开展资格核查、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探索分散评标,制定管理办法,实施评标专家之间物理隔离,防止相互串通。设立评标专家负面清单,加大对违规评标专家的惩戒力度。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个人信用扣分、经济处罚、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等惩戒。
(六)创新完善工作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鼓励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用“双信封”两步骤合理低价法评标,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在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基础上,实行“1+N”(1主多副)远程评标模式。在投资额较大、省内评标专家人数较少的项目和行业专家稀缺的项目招标中,逐步试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七)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构建多元治理格局。建立对参与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四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倒查机制,对涉及工程腐败、串通投标等相关违法犯罪问题项目,以及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项目,依规依纪依法依职权倒查四方主体责任。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审计力度,梳理、审查重点环节,依法加强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