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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的通知

【 信息时间:2017/12/04】 【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的通知

近年来,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发展迅速,招投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但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2015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2015〕229号),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了市场调节价,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市场价进行约定。但在我省工程建设招标实践中,支付方式仍然沿袭了已废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2003〕857号)中“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导致形成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实际由中标人支付的现状,造成我省招投标市场收费不规范,增加了中标人的负担。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我省实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远远高于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

鉴于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维护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中标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为其提供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代理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支付,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同时上传,供投标人免费下载,确实需要纸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核算成本,按照“以收抵支”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明显高于成本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进行成本审核,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

三、对于巧立名目强制收费、串通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