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学习园地 >招标代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信息时间:2017/12/26】 【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年来,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发展迅速,招投标覆盖面不断扩大,招投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影响了招投标市场有序发展。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程序中有关事项现进一步予以明确,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信息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具体要求:

(一)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不得设置报名条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只需投标人提供单位介绍信,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资格审查材料。

(二)不得要求除被授权人之外的特定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到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参加开标会议。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应当注明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或者数量等,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同时上传招标文件,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

(四)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以“详见招标文件”而代替具体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资格要求不得任意抬高资质条件,也不得要求有关部门已取消的资质或资格。

(六)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与《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发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告时限应当从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算起。如包含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注明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正常发售。否则,应注明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除外,时间顺延。

二、关于招标文件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具体要求:

(一)应执行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规定,如相关条款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符的,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款外,招标文件中不得任意设置否决投标的条款,否决投标条款应当在“前附表”或“评标办法”中明确,不得在其他章节隐形设置。

(三)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载明有关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要求,不得过繁过严。

(四)发布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含招标文件文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图纸及其他资料。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关于开标、评标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开标、评标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提交,而不应当拒收或作为无效投标。可以详细记录实际情况并让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予以接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二)对于开标时涉及的其他有争议的问题,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记录,最终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三)属于细微偏差的,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不得做为否决投标处理。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四、关于公示要求


(一)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项目经理等。

(二)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公示前三名。

(三)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时限应当从发布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