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经受理,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附件:格尔木市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汇总表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